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 全责的情况下,首先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责任,在 交强险赔偿限额 内赔偿受害人的的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构成残疾的,还应当根据 伤残等级 的情况,赔偿相应的 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如果经 交强险赔偿 后尚有不足的,对于不足部分,则可由承保肇事车辆 第三者责任险 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肇事方赔偿。 对于 赔偿金 额,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 诉讼 解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