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作案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1、连续作案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一、牵连犯的构成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二、集合犯与连续犯区别有哪些 一)性质不同: 1、连续犯: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 2、集合犯:刑事法律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 二)特点不同: 1、连续犯: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2、集合犯: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 三、吸收犯有什么特征? 吸收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所谓“同一犯罪过程”,包括三个涵义: (一)是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这是吸收犯的主观特征。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为实现同一个犯罪意图,由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数行为由一个故意支配,说明吸收犯只能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例如,行为人为杀害李四,第一次杀人未遂,第二次将李四杀死。两个杀人行为都出于一个杀人故意,是吸收犯。不论吸收犯表现为几个犯罪行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个,而且是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体的危害结果,这是吸收犯区别于连续犯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是数个行为指向同一个被害对象,这是吸收犯的行为特征。吸收犯的数个行为都作用于一个侵害目标,也表明处于同一个犯罪过程。例如,行为人教唆他人杀害王某,又与他人一起直接参与了杀害王某行为。其教唆杀人行为与实行杀人行为都指向王某,符合吸收犯的条件。如果行为人指向不同的对象,不是吸收犯。 (三)是数个行为侵害同一直接客体。反之,如果数个行为虽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体,则不能构成吸收犯。如行为人抢劫某女的财物,又强奸该女,两个行为之间不是吸收犯。 (四)是数个行为分开来看,均是独立成罪的。这里,数行为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身体举动不同。数个身体举动,是一个行为的数个动作,它们整体合成一个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可含有举枪、瞄准、扣扳机、击中等数个动作,这些动作不具有独立意义且它们之间往往没有间隔。但吸收犯的数行为独立成罪且中间往往有些间隔。 需要说明,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对吸收犯的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处于一个犯罪过程中,无论行为在何时何地实施,都是吸收犯。但吸收犯因法定原因而中断。如某甲杀乙未遂、案发,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甲又杀死乙,不是吸收犯而是独立犯罪。 第三,数个行为属于同一罪质,这是吸收犯的法律特征。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可以吸收为一个犯罪,是因为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具有同一罪质。同一罪质,就是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质。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质,一般表现为触犯同一罪名,但不是指相同的犯罪构成。同一罪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构成犯罪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各犯罪形态的各种行为是同一罪质。二是共同犯罪中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或者主犯、胁从犯的诸行为是同一罪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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