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的起因,如何处理 |
释义 | 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原因分析在全国范围内,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不是典型案件,并且其发生率也有逐渐上升的趋势,结合全国各地的案例和我院办理的这几起案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所致“青春期”正是人一生发生变化最大、最烦恼不安的时期,青春期的青少年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易冲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思想尚未定型,、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但是他们的好胜心及模仿性又极强,这就使得他们往往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2、社会舆论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形成了错误的行为导向具体言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内容: (1)影视剧多存在暴力情节,并多以所谓的“义气”为正面讴歌的主题。这就使得尚无完全辨别能力的青少年产生模仿的心理,当现实生活中出现类似的情况时,他们很容易“寄情于景”,从而诱发犯罪。 (2)网络资信泛滥,缺乏监管。网络的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给人们的获取知识带来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一个很严峻的问题:资信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各种资信泛滥,不良信息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的思想。 (3)网络游戏多血腥、暴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世界在极大的满足青少年感官刺激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他们单纯的心理和行为。一旦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游戏中的情形,游戏中的“我”与现实中的“我”发生重合,极易引发犯罪。 3、家庭或监管人监管不力在家庭教育上,父母缺乏对孩子的正面教育、道德教育、正确行为教育和理想教育,过分溺爱使很多孩子缺乏责任心和上进心。在学校教育上,过分强调应试教育,疏忽了对孩子人格的塑造,“唯分数论”给成绩不理想,升学无望的学生造成极大压力,也使用他们被主流群体所排挤,最终大多由学校流失到了社会上。 4、道德与法制观念普遍淡薄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大多辍学在家,由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认识,甚至有的被告人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此外,在社会不良思想的侵蚀下,他们的抵御能力差,行事易冲动,且不计后果。例如在王某、关某故意伤害陈某一案中,关某就是存在要给对方厉害看看的心理而出手打人。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处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是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已满14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或有积极悔过、赔偿受害人等能减轻刑罚的情况的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判处三年以下,则可适用缓刑的规定。受害人一方可在公诉阶段提起刑附民的赔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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