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涉外婚姻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件进行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