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如果出嫁女仍然具有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其能够获得相应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