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条件赠与可以收回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一旦经过公证处公证过后,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该赠与。如果还未经过公证,除非受赠人有违反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形,不然也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而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的,则无法定情形是不可以收回的。 一、收回赠与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亲属的。受赠者实行严重侵犯行为,而非轻微行为;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有义务抚养赠与人;受赠人有抚养能力,不履行抚养义务;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赠与者与受赠者约定合同义务,赠与者已将赠与的财产交给受赠者,受赠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四)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受赠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赠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受赠人; (五)赠与者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与合同的公证流程是什么 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所签订的合同提交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取得公证书,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具体流程为: (一)申请与受理。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二)审查。公证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出具公证文书。公证上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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