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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产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理论派生和发展而来。
    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
    (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工厂造成环境污染怎么处罚
    工厂造成环境污染,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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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