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区别如下: 1、法定情节:从严情节:从重。总则只有2个:累犯(65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2、酌定情节: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前科、一贯之表现。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法定量刑情节: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犯罪较轻且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六十三条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