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 医疗损害责任 有: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承担及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 侵权责任 承担及赔偿责任如下: 1.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具体赔偿标准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2.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大小的原因力规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承担 连带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由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三、医疗损害的可以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损害的可以免责的情形有: 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