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是不是要去民政部门 |
释义 | 离婚一般是在民政局办理的,且应该在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同时需要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符合条件的就会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还可以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这样的:1、夫妻双方亲自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这样的:1、夫妻双方亲自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离婚是不是在民政局办 1、协议离婚是在民政局办的,但是诉讼离婚不是,诉讼离婚是在法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明离婚后需要到民政部门办手续吗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即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没有异议,签署离婚协议,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方式;诉讼离婚,是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甚至是是否离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起到解除婚姻关系的作用,且效力是一样的。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离婚当事人无须再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1、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程序有这些:(1)夫妻之间自行订立离婚协议;(2)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3)民政局审查提交的材料;(4)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5)双方请求民政局予发给离婚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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