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来源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分给一方,另一方应得到补偿。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也应得到补偿。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未析出的共同财产可以另案处理,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分割时可适当照顾另一方。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若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则入伙的财产可分给该方所有,但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生产资料的,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该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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