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三、四款规定,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由于小产权房交易不被法律许可,但相关人士认为,如果购买人是为了投资,如出现拆迁赔偿时,赔偿权益归原产权人所有,购买人主张自己权益时法律不予支持,购买人最多可向出售人主张购房款。不过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为了居住,还可以考虑。 购买小产权房除了购买人的权益不受保障外,购买人还面临多重风险,即便是为了居住的需要购买,不可能作为二手房进行再交易,但小产权房被拆迁的时间无确定性,一两年被拆迁后,居住的愿望就会落空。 由于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交易时购买人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不得向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没有房产证,也无法向银行抵押贷款。此外小产权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因为不在国家规划之列,所以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