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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不出庭的责任
释义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拘传其到庭作证。这里所谓“必须到庭作证”是指证人不到庭陈述作证,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这一规定本意是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但它忽视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的区别,存在以下问题:对于必须到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不管不问,不必对该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理应由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职责推卸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想方设法(当然,当事人有时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让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无法让证人出庭作证,则由他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只能导致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会给该证人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这就进一步使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失去强制性。法律应规定证人有陈述义务和具结义务。陈述义务是证人在庭上提供证言的义务,证人出庭就是要他陈述作证,证人虽出庭,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言,应视同拒不出庭作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不但有陈述义务,而且有真实陈述义务。
    对于被告人不出庭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被告人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有关法律责任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一、证人证言应该如何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多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真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明内容:(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者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证人须知: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该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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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4: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