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合同到期收物业费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物业合同到期收物业费是否合理 物业合同到期,收物业费是否合理要看情况。如果到期后,业主没有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合理的,但变为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物业费违约金由谁承担 物业费违约金由谁承担具体如下: 1、一般的,由违约行为人承担; 2、如果物业服务有过错行为,造成业主如物业管理混乱等问题,物业费违约金由物业公司承担; 3、如果业主本身有违反小区规章制度,违约金由业主承担。 (1)物业费由以下部分组成: A、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B、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C、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D、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E、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F、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2)物业费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A、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B、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管理单位可以要求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支付,但不得擅自乱收费。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有瑕疵,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承担物业费违约金,物业公司供有瑕疵的物业服务后,业主应承担部分物业费,双方当事人如果关于物业服务方面的一些问题发生一些纠纷,其中一方不履行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的违约金的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当中来约定的。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即: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者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 第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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