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能办理取保候审 |
释义 |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 一、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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