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态度较为缓和的案件优先使用面对面调解方法。但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当事人,他们在庭上或当众或面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总是不肯退让一步,即使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亲属之间也一样,始终存在情感冲突,有时由于一方出言不逊,或听到不良信息,极易使矛盾激化。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应当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置于不同场所,由法官中间斡旋,沟通,平息双方情感上的冲突,拉近情感距离,促进调解成功。对于调解是应该“背靠背”还是“面对面”进行,我认为应当灵活运用。许多案件都是交替运用两种调解方法而调解成功的。如交替面谈的方式,实际上也是两种方式的交替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