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合伙财产质押是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的。此外,合伙人将合伙财产进行质押的,必须经过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