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 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6、工业项目和建设在生态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与许可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流程: 1、受理(相关科室、分局); 2、审核(分管副局长); 3、审定(局长); 4、告知(行政审批大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