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有以下区别:,1.承担责任的具体办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只起诉连带责任人,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纠纷,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现在的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三年的时间是从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曾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催收电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其所发出的催收电报和催收公告不能对催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