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5、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不予立案的情形,控告人有3中途径申请复议,第一种就是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如果还是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那么就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这两个机关都可以要求原机关立案调查刑事案件。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1)一级复议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3)书面审查为主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也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复议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即可。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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