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行政复议费用是怎样的? |
释义 | 现在的商标复议仅对不属于商标评审范畴(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商标争议)的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情形,如: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等等,商标复议目前只要直接以信函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提出即可(事实上有关商标的行政复议也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格式没有具体要求(可以参照复审的格式),但必须注明申请人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复议事由和具体请求理由和证据等,其他同商标申请一样,需要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盖章或签字,没有官费,委托代理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如何进行商标行政复议? 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利的证据材料(代理人指导提供)。 4、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商标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权限和程序的,决定予以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其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复议结论; 不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是终局复议决定时当事人履行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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