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名义还是个人名义所借的,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债务。夫妻需要共同负担。 法律客观: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6、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