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与其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与其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不常住,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关于探亲假的天数,探望配偶的,每年有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一年一次,为二十天,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年一次,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法律客观: 可给予,但是国家对探亲假的规定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针对国有(营)企业的,对于外企业或者私企是否适用并没有明确规定.外企可灵活安排,不予以安排的也很难说是违法.以下可参照。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假期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