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不知情之前告知是否有效 |
释义 | 担保人不知情是无效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一、担保函有什么法律效力 担保函是对债权起担保作用的合同,根据担保函的约定,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履行债务或者对债务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担保函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主合同变更时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需要分情况讨论。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债务数额的,如果主合同变更后,债务减少,则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加重,则除非保证人同意对加重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对该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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