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什么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
释义 | 一般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的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被害人实施在先的不当行为并非犯罪行为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虽与犯罪事实有着或紧或疏的关联,但一般并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范畴(交通肇事犯罪及防卫过当等特殊情况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多被认为量刑情节。随着犯罪被害人学的发展,理论界对于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日益关注。在评价被告人的事责任时,将被害人过错纳入考量范围,并使之成为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得到国内外刑法学界的一致肯定。国外刑法学界在论述被害人过错得以影响刑罚裁量的理论依据时,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两种。“责任分担说”认为,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得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时犯罪行为的部分责任应归咎于被害人。“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在先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都应该适当降低。我们认为,两种理论基础各有长短,应结合起来方能顾全实务中的不同情况;同时也提示我们在对被害人过错行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时,可以从“责任分担”和“谴责性降低”两方面加以把握。一般而言,对被告人的量刑轻重应该与被告人的可谴责性大小成正比,与被害人所应分担的责任成反比。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被告人的可谴责性降低,则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越小,量刑的从宽程度就越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应该对犯罪危害后果分担的责任越多,被告人刑事责任就越小,量刑的从宽程度也相应更大。尽管学界在被害人过错因何影响量刑的理论依据上仍然存在争议,但并不妨碍世界上许多国家将被害人过错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法进程。德国刑法第213条规定,非故意杀人者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瑞士刑法第113条规定,在出于值得尊敬的动机、行为人因被害人行为的诱惑、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这三种情况下,法官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意大利刑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因他人不正当之行为,引起义愤而犯罪者,可减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61条也规定,因被害人的暴力、挖苦或严重侮辱,或因被害人其他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以及由于被害人经常不断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而长期遭受精神创伤,从而在突发的强烈精神激动状态中犯罪的,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事由。通过上述立法例,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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