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处理外国人相关案件,首先要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的确认。同时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审批,最后外国人犯罪案件还要进行通报,并可以告知其应尽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领事通报任务较重的副省级城市公安局可以直接行使领事通报职能。 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未在华设立使馆、领事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