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老年性犯罪有什么特点 一、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 二、所涉罪名的确定性。由于受老年人心理、生理条件及处于较落后农村地区的环境条件的限制,老年犯罪所触及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 三、被告人的犯罪年龄日趋高龄化,而相对的被害人的年龄却低龄化,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 四、被告人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五、犯罪的预谋性。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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