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