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涉案股权被查封导致合同标的履行不能,但是不能因该查封事实的存在而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查封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或执行的强制措施,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但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仅仅只是限制了处分权,而非剥夺其所有权。在未进一步由法院代为处分其财产,并清偿债务之前,被执行人仍不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因此而彻底丧失。且由于查封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旦查封到期或者被解除,查封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限制即消失。本案股权被查封使过户受阻,但并不意味过户可能完全丧失,也不意味着股权丧失,协议双方还保有通过履行相关债务从而解除对股权的查封,消除合同履行障碍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