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侵占罪的地域管辖 |
释义 | 一、非法侵占罪的含义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算侵占他人财产罪: 1、代为保管,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持有保管。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他人落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二、非法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立案标准: 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要注意的是,侵占行为也是需要达到了一定的数额之后,才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三、非法侵占罪的地域管辖 非法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侵占案,对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侵占罪管辖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职务侵占罪有别于一般的侵占罪,其犯罪主体具有特殊限制,但在地域管辖同一般管辖,由犯罪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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