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公司所在地与税务关系 |
释义 | 一、销售公司所在地与税务关系 1、集团分公司可以汇总交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2、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税务发票与销售金额不一致怎么办 一般来说,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必须一致。合同金额高于发票金额,涉嫌偷税漏税;合同金额低于发票金额,涉嫌虚开发票。如果发生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根据实际金额确定。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金额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款人应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名称和金额。 三、分支机构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可见,总分支机构消费税纳税地点同增值税一样。相关政策规定为:总分支机构消费税纳税地点原则上应当在各自机构所在地,跨省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应当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总机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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