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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规定湖南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释义
    一、立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发现有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九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以立案,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立案后,征收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安徽省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证件,告之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以下情况和证据: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2.子女的户籍申报证明(未申报户口的除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3.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交被调查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载明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事实、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和处理建议。
    三、审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对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拟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立案调查情况报征收单位负责人。
    四、告知权利。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征收决定。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对调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上签字审批,并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必须加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章。情节复杂或征收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征收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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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