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该段内容讲述现役军人离婚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规定。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员且配偶方要求离婚,且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就不得出具证明。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手续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法律分析 在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员,且配偶方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同意离婚,那么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就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手续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拓展延伸 军人离婚审批程序和权限 军人离婚审批程序和权限是军队为解决军人婚姻问题而设立的一项规定。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军队内部的审批程序和相应的权限划分。根据该规定,军人离婚需要经过军队内部的审批,不同军种、不同职级的军人审批权限也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如下: 1.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审核军人离婚申请,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军级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军人离婚申请,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3.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意见,明确审批结果; 4.军级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离婚的军人所在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文件; 5.军人所在部队向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文件。 另外,军队内部规定军人离婚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财产清单等。如军人一方有精神疾病或残疾等情况,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明。在审批过程中,军队有权对军人离婚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保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军人离婚审批程序和权限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军队对军人婚姻问题的重视,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内部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军队在拥军优属、解决军人婚姻问题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结语 现役军人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员且同意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就不得出具证明。同时,政治机关会对军人一方的过错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手续的审批程序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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