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罚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发包人就擅自使用部分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且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 建设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仅取决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和规范的干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但承包人仍应在法定的质量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