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消除污染源。 (2)制定各类食品中有毒有害金属的最高允许限量标准,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测工作。 (3)妥善保管有毒有害金属及其化合物,防止误食误用以及意外或人为污染食品。 (4)根据污染物种类、来源、毒性大小、污染方式、程度和范围、受污染食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对已污染食品的进行适当处理,在确保食用人群安全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损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