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离婚的手续流程为男女双方带上相应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民政局。所需材料有: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30天冷静期满后,再在30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