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20急救中心归谁管? |
释义 | 大部分情况下120急救车都是由急救中心管理的;主要用于院前急救和危重病人转运等用途。当然也有部分地区是挂靠大医院的;这是取决于地区具体情况的。 关于急救中心: 1、急救中心是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内(芗城、龙文两区约60万人口)的各种伤病员(战时和重大自然灾害、生物灾害、意外事故等伤病员)提供院前急救和参与110社会服务联动的各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 2、中心应配置一套120指挥调度系统,整套系统由数字调度交换机(可编程语音卡)和建立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基础上的数字同步录音录时系统、电子地图系统(GI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GPS)、120医疗急救接处警系统及相关数据统计系统组成,可实现对120医疗急救的计算机自动化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具有急救车。 3、急救指挥车,急救车配置多参数监护仪、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起搏器、吸痰器等先进急救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24小时值班备勤,按照“集中受理,出车施救,就划定区域就近、就急协作医院转送伤病员”的急救运行模式,担负自身市区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法律依据:首先,120急救中心具有医疗机构性质,是追求一定经济效益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或准行政主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此可见,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而不是医疗机构以外的管理机构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管理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依照行政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单向性、职权性和管理性特征。120急救中心是依患方要求,向患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不可能依职权单方面进行,在现有医疗体制下,大部分120急救中心实质上也不会无故施以医疗救助,充当见义勇为者。当然,作为紧急医疗救助服务的唯一提供者,120急救中心同时具有类似公用部门的民事主体性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诸如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和供电、供水部门,是其相应行业领域的唯一经营商,垄断色彩较强,限制甚至排除了其它主体的竞争。120急救中心因其医疗设施、技术、人才的相对集中,拥有其它民事主体所不能拥有的优势地位,故患者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虽如此,不管是120,还是供电、供水等公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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