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贷可以起诉借款人吗? |
释义 | 借款不还如何起诉:1、可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确认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并对其财产执行追偿债务。对于未婚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证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财产,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借款不还如何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如果私人间借款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则借款人一旦逾期不还钱,出借人可直接向借款人所在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偿债务,而无需打官司。 一、替他人出借条借款谁来还 替他人出借条借款的偿还情况具体如下: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民法典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4.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5.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6.名义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明确披露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且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工程承包方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明确告知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应认定工程承包方为实际借款人,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偿还责任。 7.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依据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如下两个层面调整利率的约定:一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无论金融机构还是个人,只要对支付的利息没有约定,只需偿还本金。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如下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自然人的借款,从民间借贷互助性考虑,推定没有约定利息;第二种是非自然人的借款,除非借贷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这有利于规制因回避高利而衍生的手续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变相利息收取,同时让民间借贷回归互助的本位,避免成为非法盈利手段,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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