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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想知道有关于北京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释义
    对于北京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答案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取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信息、材料,并对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管理中心进行书面承诺,授权同意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申请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管理中心应对职工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如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经职工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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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