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投诉学应该向教育局反映。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老师。 (三)有符合规章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法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章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章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