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致使劳动者无法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保的。 3、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员工每工作满一年就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也统一按照一年计算,如果工作时间还不满六个月就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了的话,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一般都是按照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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