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派出所没通知本人就注销户口,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户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 第六条 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 (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 (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五)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