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停车场需要经过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批准: 1、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2、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等;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等。 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的设施有哪些 1、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 2、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 3、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法律法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