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承揽合同仲裁能否受理 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哪些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1、经济合同纠纷 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房地产合同纠纷 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技术合同纠纷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4、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5、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包括著作权与商标许可证使用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 包括涉外买卖、委托买卖、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7、海事、海商合同纠纷 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船、海上保险合同等纠纷。 8、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纠纷,财产侵权及其他非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