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
释义 | 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 但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的情形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这类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三)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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