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门诊发票原件或者有完整门诊医疗费的清单; 2、住院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出院小结; 3、发票名字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