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
释义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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