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在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类罪名的总称;而这一类罪名也并未包含相同的同类客体。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理论上对具有同类犯罪对象的一系列罪名的总称: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由于各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分散以及法律概念规定的阙如,理论上与实务中对食品安全犯罪也就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有学者将食品安全犯罪界定为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还有些学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足以对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