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死亡但是已离婚三年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前妻有权继承吗? |
释义 | 如果是“夫妻之间离婚之后,一方死亡了的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前妻是没有权利继承的。 这是因为,当夫妻两个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那他们两个人之间在法律上相互享有的权利、义务在那一刻也就随之消失了,法律上的这种权利包括了相互之间的继承权、家事代理权,义务的话包括了忠实义务、抚养义务。因此,在您的丈夫死之前,你们已经离婚了的话,你是没有什么权利继承他的遗产的。 他的遗产,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根据遗嘱来继承,如果没有,那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继承,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愿意继承遗产的时候,第二顺位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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