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5项不计入社保基数 |
释义 | 1.探亲路费 2.冬季取暖补贴 3.防暑降温费 4.独生子女补贴 5.工作服洗补费 6.托儿补助 7.独生子女费 8.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9.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0.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1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2.出差补助 13.误餐补助 14.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5.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6.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9.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0.运动员取得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1.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22.献血员营养补助 23.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不属于工资福利) 24.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25.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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