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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5项不计入社保基数
释义
    1.探亲路费
    2.冬季取暖补贴
    3.防暑降温费
    4.独生子女补贴
    5.工作服洗补费
    6.托儿补助
    7.独生子女费
    8.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9.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0.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1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2.出差补助
    13.误餐补助
    14.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5.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6.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9.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0.运动员取得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1.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22.献血员营养补助
    23.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不属于工资福利)
    24.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25.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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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38:06